行業新聞
開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開挖深度小于5m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監測的基坑工程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
基坑工程設計提出的對基坑工程監測的技術要求應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率和監測報警值等?;庸こ淌┕で?,應由建設方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需經建設方、設計方、監理方等認可,必要時還需與基坑周邊環境涉及的有關管理單位協商一致后方可實施。
監測工作宜按下列步驟進行:
1 接受委托。
2 現場踏勘,收集資料。
3 制訂監測方案。
4 監測點設置與驗收,設備、儀器校驗和元器件標定。
5 現場監測。
6 監測數據的處理、分析及信息反饋。
7 提交階段性監測結果和報告。
8 現場監測工作結束后,提交完整的監測資料。
監測方案應包含下列內容:
1 工程概況。
2 建設場地巖土工程條件及基坑周邊環境狀況。
3 監測目的和依據。
4 監測內容及項目。
5 基準點、監測點的布設與保護。
6 監測方法及精度。
7 監測期和監測頻率。
8 監測報警及異常情況下的監測措施。
9 監測數據處理與信息反饋。
10 監測人員的配備。
11 監測儀器設備及檢定要求。
12 作業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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